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备案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上述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并未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二、关于筹备组资料移交问题
目前,国家及我市相关政策并没有对业主大会成立期间的相关档案资料进行移交规定,但实际工作中,筹备组会将组织业主大会期间所产生的资料交由当选的业主委员会留存。
三、印章刻制问题
目前,我市业主委员会当选并完成备案后,可以持备案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
四、关于业委会成立程序瑕疵的事后监督处理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监督职责归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