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6-09-02

标题:业主大会决议决定公示公告的求助咨询

首届业主大会选举表决结果,街道筹备组做了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馈,筹备组认为意义不成立并已答复。业主与筹备组街道发生分歧。请专业专职的住建委给予权威解答并书面答复。谢谢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9-15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9月11日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活动。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后需要进行所谓任前公示公约,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相关规定,可以按照议事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沟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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