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区两级住建委罔顾上位法阻挠浙昆大厦一期分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
关于河西区住建委公然对抗天津市人大法工委指导精神,肆意阻挠浙昆大厦一期业主成立业委会的紧急建议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系天津市河西区浙昆大厦一期的业主。现就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在浙昆大厦业主大会成立问题上,公然对抗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工委”)的权威指导,死咬机械指标、罔顾上位法精神的严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向您实名反映,恳请市政府督办纠正!
一、 事实经过:市人大法工委有明确指导意见,区住建委却肆意阻挠
早在2021年,针对浙昆大厦分期开发能否先期成立业委会的疑问,我们专门咨询了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法工委对此事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并由天津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杜鹏向我们进行了官方电话回复,明确表态:
“浙昆大厦一期完全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规,只要在业委会中为二期预留相应席位即可。”
然而,当我们拿着市人大法工委的指导意见电话录音和一期约64,000平米、783户,户户有产权证、入住十年的铁的事实,去要求区住建委履职时,区住建委却像得了“选择性失明症”。他们不仅对市人大法工委的指示置若罔闻,反而死咬“一二期为同一管理区域、二期规划面积大、业主大会主体不健全”的机械理由,强行卡关,致使一期783户业主长达十年的法定自治权利被非法剥夺。
二、 法理剖析:区住建委的行政行为存在极其荒谬的“双重违法性”
区住建委的阻挠不仅是对上级指导的蔑视,更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衅:
1. 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滥用职权剥夺“先期成立权”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一期早已交付十年,产权清晰、入住率饱和,完全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实质要件。区住建委无视国家法规给予的“分期成立”空间,硬要将一期业主的合法权益绑架在未建成的二期上,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机械执法。
2. 曲解《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虚构“大业主”制造表决障碍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白纸黑字写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目前浙昆大厦二期连竣工验收和初始登记(大产权)都没有办理,在法律上根本不具备“物”的属性,开发商对其仅享有债权而非物权,更别提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大业主”了。区住建委用二期这块“未登记的飞地”来凑面积、算比例,进而得出“主体不健全”的荒谬结论,不仅在数学上是虚假前提,在法学上更是常识性错误!
三、 严正诉求:依法治国,还权于民,维护市级指导权威
成立业委会是我们依据《民法典》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同管理权)的底线要求,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区住建委用“未建成的虚无面积”剥夺“已入住的真实权利”,本质上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更为严重的是,区住建委的所作所为,是在公然打“天津市人大法工委”的脸,是在破坏天津市基层治理的法治化环境!
为此,我们向领导提出严正诉求:
1. 请求市政府责成市住建委及河西区政府,立即纠正区住建委的错误决定。 严格落实天津市人大法工委的指导精神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即刻核准并启动浙昆大厦一期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工作。
2. 请求责令河西区住建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
我们严正要求贵委在书面答复中,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具体阐释:
1. 关于物权认定的法律依据: 请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关于‘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说明将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尚不具备法律物权的二期面积,纳入表决基数并据此限制已确权的一期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具体法律条款。
2. 关于上级指导的执行情况: 请说明贵委的行政决定是否已报请天津市人大法工委进行复核,以及贵委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为何与市人大法工委及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的明确指导意见相抵触。
3. 关于法律适用的说明: 请提供贵委认定‘业主大会主体不健全’所援引的全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原文,不得仅以‘按惯例办理’‘内部掌握’等模糊理由搪塞。”
十万火急,盼复为谢!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浙昆大厦一期全体业主
日期: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