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5-12-17

标题: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标准等级

1、现行津发改价管[2025]541号针对住宅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费是否具有强制性?目前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合同服务价格是否可以不受津发改价管[2025]541号文件约束的特殊情况?(例如物业公司根据招投标的行情测算,附件2)。

2、《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是否为本市目前唯一约束物业公司服务费的文件?物业公司对基础服务费超出1级的20%后,是否违法?如何维权?

3、前期服务合同中(如附件1“投标承诺—龙泽东园、西园服务项目”截取自物业公司中标合同),服务等级不明确:中标通知书中所述的服务项目确能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1级标准逐条对应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1级服务标准?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12-24 是否超时: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法律效力的问题

该文件现行有效。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2.关于物业服务费超出《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一级标准的问题

由于住建部门不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查处价格违法的行政职权。如市民认为物业收费违法,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同时,如果业主认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过高,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重新对小区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

3.关于“龙泽东园、西园”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问题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应当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一至四级标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的一至四级标准确定。

根据该项目中标通知书附件中投标承诺部分所示,该项目多层住宅业态的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为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一级标准并增加了“电梯: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完好……专业维保人员须30分钟内到达现场救助”等内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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