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24-11-19

标题:办理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变更政策执行

直管公产房是国家政府为老百姓解决居住问题相关办理承租手续的好政策,政策整体贯彻了家庭成员公平提供居住权利的核心,并且变更承租人要件体现了政策要求公开透明的原则,即便对于身后指定承租人都不是像私产房的遗嘱的保密性质,特别要求指定承租事宜要在主要纸质媒体公告,用以通知利害关系人,避免家庭成员居住矛盾,体现了直管公产房并非私有财产的政策核心,任何缺乏公告机制的指定承租人变更,都会导致隐蔽置换使用权去获取房屋巨额对价,产生使用权和分配不公平的社会矛盾,与政策的指定宗旨是完全背离的。

2024年办理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变更就应该按照2019-2024年政策执行,并且按照每条要求执行,如果没有完全按照政策要求,就是没有依法依规办事儿。

问题1.

2024年10-12月房管站住建委办理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变更是否应该依据津住建发〔2019〕4号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理?

问题2.

2024年10-12月住建委办理直管公产房屋承租人变更时,对于新承租申请人要求以津住建发〔2019〕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原承租人以生前指定承租人协议办理新承租人时,是否应按照规定需要新承租申请人提供原承租人签订指定承租协议后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作为办理新承租人的要件?特别是2019年原承租人还活着的情况下,是否更应该要求提供按照政策登报要求的公告,不能提供是否就不能办理变更?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2-06 是否超时:否

周**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我委工作人员与您沟通,您自述该房屋承租人于2017年办理的生前指定手续。关于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通过生前指定方式确认新承租人的情形,应依据当年有效政策《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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