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10-09

标题:无权限确认?请问哪个部门可以确认?

尊敬的住建委同志:

您于10月8号给我回复的内容,我有几点疑问:

1.关于贵机关提到的评审委员会的权威性!您说荣锦园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据了解,该评审委员会并非是政府的官方组织。这样的组织,其评审效力的权威性,让人有质疑!而且这样的评审委员会对于国家的价格法以及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性规定,难道不懂吗?荣锦园作为一个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其基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已远远超出了政府指导价的最高上限。这个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时,难道首先不需要审查一下该小区是否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然后再看看他是否违反了国家的价格法以及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性规定吗?一切都要以不违法作为前提呀!既然住建委强调该价格是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好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那请问评审委员会,当时有没有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过这个基础服务收费是否在政府的指导下范围吗?

2. 住建委搬出天津市物业条例,要求我按条例规定必须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交纳物业费。但前提必须是协议条款均属合法有效啊!只有针对合法有效的条款,才能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请问物业公司和我们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其单方拟定的格式化合同,他们有绝对的话语权,而我们没有任何的议价权。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种格式化协当中,凡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一律无效,荣锦园物业在协议中制定的物业服务基础收费价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0-17 是否超时:否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1.关于市民质疑评标委员会权威性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因此,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荣锦园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关于市民质疑荣锦园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性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市民质疑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确认。

3.关于认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相关问题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由于已无别墅定义的住宅小区,该《办法》提出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无法界定。因此,我单位已多次与该《办法》的发文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协商发文单位尽快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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