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06-17

标题:严重违反政府指导价,为什么没有人管?

尊敬的政府同志:

我是团泊西区荣锦园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关于物业费的定价为每平米3.3元,3.5元,其中,基础服务费2.4元, 在2022年,我们向政府咨询时才了解到,天津市发改委出台的(2015)541号法规制度中,明文规定:

1.普通商品房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中的基础服务费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各物业公司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选择其中的一档标准,并以该档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可上下浮动,但上下浮动的范围不得超过20%,这是政府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2.该法规制度要求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各物业公司在制定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时,能够遵守、并贯彻执行上述行政法规的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市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才发现小区物业公司单方制定的收费价格,已远远超出了政府指导价的规定范围。如此霸道的收费标准已明显违反了政府指导价的强制性规定,但为什么长期没有人监管?

我曾咨询过区住建委,其让我问市住建委。可市住建委却让我接着找区住建委。而区住建委要么接着用一些驴唇不对马嘴的法律条文敷衍我,并把我接着往市住建委推。要么就是一直在回避我,我请求对方对方给我回复一个详细的电话答疑解惑,但区住建委一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我只能在官网上求助咨询。

1.1.这个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为什么主管部门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6-27 是否超时:否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反映的静海区荣锦园项目于2017年11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是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据实测算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您提到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确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住宅性质进行确认的行政职权,因此住建部门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同时,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规定,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含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如果业主入住后不认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行调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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