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邵* 提问时间:2020-11-05

标题: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咨询

您好,我住在和平区多伦道金伦公寓,这个小区2-3号楼部分楼门正在议加装电梯事宜。由于加装电梯占地6平方米,需占去2个车位,有部分车主提出此举可能加剧小区停车难问题,而且尽管只占用楼前空地,但也是小区全体业主公摊面积、公共空间。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即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但是2019年9月开始施行的《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充分听取加装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经本栋(门)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明确反对意见,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这一规定将征求意见的范围仅限于电梯服务范围内的本楼栋门,这样一来就和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民法典不一致了。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应当遵从上位法的原则,有业主提出,依照现有房价推算,每平方米5-6万元,6平方米占地面积折合至少30万元,平摊到小区180户居民,平均每户将近1700元,这部分费用应由未来使用电梯的业主给与其他楼门业主补偿,而不应该只征求2-3号楼加装楼门意见,让其他楼门默认让渡被占用公摊面积的事实。业委会主任表示已将业主意见以文字形式反馈给了街道,但得到的回复是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中没有提及这一点,也没有提到业委会职责。

那么对于部分业主的疑问,究竟该如何解释?请市住建委制定该指导意见的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0-11-12 是否超时:否

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6日

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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