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静***”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正)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您的月工资超过2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天津市静海县利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代扣并缴纳了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根据《关于做好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2号),地税局已于2011年初,将天津市静海县利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职工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全部送达天津市静海县利华包装有限公司。您如未取得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可向天津市静海县利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索取。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