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马**   提问时间:2013-02-18
 标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的咨询
内容:

相关领导,您好,我们家住在静海农村,户口也在当地村里,是独生子女家庭,我是非农业户口,我丈夫是在2002年由农业户口转的非农业户口,我丈夫现在已经62岁。现在我们周边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为一农一非,或两农户口的)在60岁之后,每月都能领到80元的补贴,而我丈夫却不能享受相关政策。对于这个问题,也咨询过村委会,得到的答复是,我丈夫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了,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我也查询过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是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2004年出台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文件),还有《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其中第十条提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年满60周岁。在此我只是对第一个条件有疑问,我们夫妻双方是否可以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如果可以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那么我丈夫也就应该享有奖励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村里也有夫妻双方一方为非农,一方为农业的,农业户口一方能够享有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这说明一方的非农户口已经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了,按此推断,我丈夫也应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相应享有奖励政策。

以上疑问请相关领导给予解答,如果有可能也可以与我电话联系,或者留下有关部分的电话,我自己联系。

谢谢!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3-03-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马**”网友:
您好!按照《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规定: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2011年市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我市自 2011年1月1日起,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按照以上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为我市农村地区农业户籍人员,您夫妇二人均为非农业户籍,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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