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在公共河道及水库下地笼、下拦河网、电鱼、可视锚鱼是否属于违法行为?”的问题。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作业,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个人或者集体在承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中的捕捞行为(下网、下地笼等)不属于违法行为。《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电鱼属于违法行为。天津市尚未规定内陆水域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捕捞工具,所以其他捕捞方式和工具不能认定为违法。
二是关于“占用公共河道,对河道进行围堵后进行养殖,是否合法?”的问题。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取得养殖证后可进行养殖生产;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开展养殖生产的,可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
三是关于“如以上行为违法,我们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举报电话是多少?”的问题。您可以拨打12345为民服务热线。违法捕捞行为可拨打区农业农村委举报电话:68612054。禁渔期期间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四是关于“举报后,执法部门是否能尽快行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进行相应处罚?”的问题。接举报后,区农业农村委将核实情况、现场调查,经查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渔业法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