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高**   提问时间:2026-03-24
 标题:团泊湖庭院居委会严重不作为不担当
内容:

最近,团泊湖庭院申请使用应急维修基金维修道路,我向静海区建委咨询,建委回复其申请人是物业公司,也就是物业公司成了申请人,这已经违背了行政法规的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授权原则,同时,静海建委只有备案审查权利,有问题还需要向上级部门反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4号,其中第七条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根据这个规定在向房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签署相关文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等环节,必须由居委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能将“申请主体”的资格再委托给第三方。因此,我要求这次使用应急维修资金维修道路,要变更申请人为当地居委会,不得委托第三方。并请相关部分给我予以答复。否则,物业公司申请钱,物业公司自己修,维修基金的使用完全处于无监管无监督的状态,这不是唐僧肉,这也违反了本办法的立法初衷。既然是依法治国,就得依法办事。居委会这是严重的不作为,不担当,拒绝承担其应履行的职责。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6-04-20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6年4月1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团泊湖庭院项目已出保修期。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小区局部道路,符合《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请人;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经核实,该项目未成立业主大会及选聘业主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2025年10月,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雍景豪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委托书》,委托天津市仁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办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手续。

经查,该项目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小区局部道路,要件齐全,符合《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区住房建设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予以确认;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及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价单位对维修工程决算进行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

申请人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同步在天津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发布公示信息。

相关业主如对维修工程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并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房建设委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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