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查询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车位使用人按照120元/个·月的标准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公示一次。
目前区住房建设委已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开放地下车库,缓解小区停车问题,同时,已督促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障小区秩序及业主住用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