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文件,《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项被征地农民参保第一条:“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货币安置补偿办法替代被征地农民参保。”所以不能发放现金。
一街已召开村民代表、党员会通过了《一街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参保分配方案》并在村街公示栏张贴。目前正在统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待相关统计工作完成后,按照方案要求“可以转让给符合参保条件的本户亲属或本村其他人员,但需签订转让协议”。
关于您反映的证明问题,按照《一街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费参保分配方案》要求“凡在外上班工作人员(包括农业、非农业),村委会不能确定本人实际工作性质的,需要开具本单位的工作证明,不配合村委会开具单位工作证明的人员,不享受本次保险分配资格(证明要注明本人在单位的工作性质,注明企业法人的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注明单位地址,以便工作人员核查)”。经协调,您可以重新开具证明交到一街村委会以供一街村委会核实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