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静海水务有限公司已与您沟通,向您讲明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条,对城市中的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对管理维护责任作出规定: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以水表为分界点,水源一侧的管道(含水表和阀门)等设施产权归供水方;另一侧的管道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管道、阀门、水箱等)的产权归用水方所有。
1.用户户内管道是由当时建设单位(开发商)设计及施工的工程,该用户户内金属管道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应咨询当时的建设单位(开发商)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
2.铺设地下的给水管道没有固定的更换年限,若管道老化无法使用,应由管道产权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贸易结算水表以下的管道产权归用户,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用户购房时与开发商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3.金属管道若发生锈蚀存在对水质产生影响的情况出现,若出现该情况建议及时更换。
4.对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管道,静海水务有限公司参与贸易结算水表以上部分的管道(既水务公司负责接收管理的供水设施)的验收,对贸易结算水表以下的管道静海水务有限公司不参与验收,也不出具验收报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