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民委员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此次业主大会社区并未接到业委会公告盖章抄送文件。
2.针对公示问题,业委会财务信息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有问题建议联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人。
3.物业竞标相关内容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如有异议建议咨询业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人。
4.是否必须缴纳物业费才能当选业主代表问题,若全体业主投票通过则有效。缴费记录不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已要求物业公示业委会成员物业费缴纳情况及招标物业合同所示配比人员。
5.针对党员比例问题,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业委会、业主代表党员比例不能低于50%,擅自在小区议事规则中更改属违规行为,此条默认更改无效。
6.关于专项维修资金及更换物业、业委会选举等内容请参考《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按照此条例规定,任何业主大会不能更改。
7.《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8.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22条规定,微信送达不应计入有效送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