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高处作业分类等级》(GB/T3608-2008)相关规定,挂钩作业时,作业基准面超过2米属于高处作业,您反映的友发一分公司装载钢管过程中挂钩作业属于高处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目录,友发一分公司装载钢管过程中挂钩作业不属于该目录确定的取证范围,无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挂钩作业需取得高处作业证。
经现场核查,您在公司从事的是挂钩工工作,依据企业提供的2024年度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该岗位只接触噪声这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该岗位噪声限值未超过80分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未将其纳入职业健康管理人群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