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24-11-13
 标题:小区建成多年却没有在住建委备案过前期物业如何解决
内容:

住建委领导你好,感谢您百忙中看我的邮件,我是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建设嘉园商品房小区的一名业主,本小区建成于2014年因小区现有物业在没有提前通告业主的情况下擅自上涨物业费,从1.2元涨到1.5元/每平米每月,我们后知后觉的咨询独流镇政府,得知这个物业属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产生应当通过招投标产生或由区政府部门批准协商产生,所以我的问题是,第一:在我们向静海区住建委物业管理部门咨询本商品房小区至今标注为无物业状态,这应该如何解决呢?毕竟我已经在这个小区住了八年了;第二:开发商在未得到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指定物业且擅自上涨物业费是否已经违反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法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取缔与惩罚,并为本商品房小区指定一个正式的前期物业。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4-12-04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4年11月22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从未入驻该项目提供服务,且该企业已注销。目前该项目是否有物业服务企业入驻服务,以及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情况均未在天津市住建委及区住建委备案。如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物业费价格,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及《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8条之规定,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业主共同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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