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7日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完成),按照合同约定静海万达地产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经相关政府部门验收的位于静海区旭华道东侧、北丰路南侧御府南苑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付该房屋(2023年12月25日交付)。后期静海万达地产公司公然违背合同内容拒绝赔付延期交房补偿款,已无赖的方式要求各业主走司法流程,现在本人在外地且长时间不在家,走司法流程时间长且网上流程多次司法机关未受理。现申请政府能给予指导和帮助,协调赔付延期交房补偿款,确保住户合法权益。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三十七条“因商品房质量问题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的事项,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您反映的赔付问题属于司法机构受理范围内的状况,同时建议您咨询法律从业人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