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项目为前期物业服务,物业费价格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截止目前,天津市未发布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