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24-01-15
 标题:关于失独扶助金补发问题的求助
内容:

本人的父亲于2009年因意外去世,致使本人的爷爷(张志国,良王庄乡人,当年60周岁)、奶奶(兰学珍,静海区人,当年58周岁,现已故)成为了失独老人,由于当年无任何单位提醒告知失独扶助政策,直至2017年偶然间得知此政策,后经申请,2017年本人的爷爷才开始领取失独扶助金,奶奶已于2013年因病去世而未领取到任何扶助待遇,即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二老均未领取到《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文件中提到的任何失独扶助待遇。近期,本人了解到部分省市失独扶助金补发政策已实行,由申请失独扶助时间追溯到实际发生失独时间来补发失独待遇。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该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济和帮助。故本人现代表两位老人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实际发生失独日期至开始领取扶助金期间未发放的失独扶助金。近几年节日慰问金锐减,以至于2023年度的中秋慰问金尚未发放。

近日,本人已通过办公电话以及“12345”渠道逐级反映问题,乡、区有关部门答复无法解决该问题,市卫健部门表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资格认定主体以及节日慰问金发放主体为区级卫生健康部门,现恳请区领导予以帮助解决,希望早日补发老人应有待遇,本人在此表示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4-02-02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4年1月23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按照《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核查的程序进行。

目前,天津市没有失独扶助金补发政策,无法补发申领扶助金至实际发生失独期间的扶助金。

二、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失独群体春节慰问工作的通知》要求:为避免出现各区慰问标准不统一,造成攀比现象的情况,自2019年起两节慰问工作均按照中秋100元/人,春节150元/人的标准执行。

关于2023年中秋节慰问金、2024年春节慰问金,待区财政账户解封后区卫健委将积极申请资金发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卫健委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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