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未签订供热协议问题,独流镇政府已与供热企业协商,要求供热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双方协商签订供热协议,您已可以联系供热企业协商签订供热协议。
关于您反映的供热许可证问题,按照天津市2018年修订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已取消供热许可证,故无需进行办理。
关于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因此您应于本年12月31日前缴纳供热采暖费。
如遇不热情况,依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向供热单位申请维修、测温,根据测温结果,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今冬供热期间,区城管委也将会同独流镇政府监督供热企业运行情况,确保达标供热。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