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中,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2、递交申请书后,工作人员需要对居民信息进行核实,请居民等待进一步通知。
3、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4、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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