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徐**   提问时间:2023-07-01
 标题:法院退休职工遗属困难补贴问题
内容:

情况说明

1.我公公是静海区法院退休职工,于2022年去世。早些年根据国家政策因公公是法院干部,我婆婆从农业转为非农业。现在一些农民优惠政策和大队里的一些福利,我婆婆因为是非农业而都无法享受。 2.婆婆没有退休金,无职工医保。前些年根据政策,自己花钱上了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在每月领取423元。婆婆有两个孩子。

求助 1.法院回复我说,婆婆每月423元有固定收入,就没有遗属费了。请问自己花钱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算固定收入吗? 2.另外如果每月遗属费大于423元,有差额补齐的说法吗?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3-07-21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3年7月11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2号的计发办法:

(一)已故人员的配偶有收入的,人均月收入不足补助标准的补足到补助标准;

(二)已故人员的配偶无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有两名以上子女的(不含遗属生活补助对象),按补助标准的50%计发。

另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9号的规定:

补助标准今后随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同水平调整。

经咨询相关部门,您婆婆每月领取的400多元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认定为固定收入。

综上,区法院将于2022年4月起发放您婆婆的生活困难补助,发放金额为补助标准与每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发金额的差额。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法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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