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为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服务,收取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截至目前,天津市未发布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
2023年6月29日,区住建委已与您电话联系,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了反馈,您表示认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