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5月30日上午,区医疗保障局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就您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答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6号)文件及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本市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因您的母亲未在天津市参保,目前无法共济使用您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