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23-04-23
 标题: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应该索取物业费
内容:

社区居民楼前人行地砖碎裂,2021年报知物业,物业承诺很快修好,至今2023年依然未修,3年楼下依旧是沙土路,下雨泥泞不堪,物业不断推卸责任对维修之事不理不睬;却对物业费很上心按时按点催缴,请问这种情况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先完成维修服务再收取物业费么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3-05-15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3年4月28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向物业服务企业核实,物业公司就该问题已多次向开发建设单位报修。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对该位置进行维修,目前相关工程正在陆续启动中。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提供相应服务,依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

2023年4月28日,区住建委已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了反馈,您表示认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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