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项目为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购房时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书面确认。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截至目前,天津市未发布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
2022年12月15日,区住建委已与您电话联系,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了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