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已与您取得联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您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及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如果超时没有解决您可以向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反映。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