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因此,居民有管护好古树的责任与义务;
二、根据“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根据“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禁止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因此,根据以上天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独流镇政府与各级相管部门开展工作过程中提出的管护意见并未超出范畴。今后,在不影响古树保护的前提下,独流镇政府会充分考虑您及您的家人的生产生活,做好沟通工作,避免您对我们的工作产生误解,同时,尽最大努力避免对您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