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马*   提问时间:2022-09-02
 标题:天津市津盟供热有限公司恶意收费
内容:

2022.02.15我们收的房 就让交了一年物业费 不知道要交取暖费 也没告知需要交取暖费 更不知道还有供暖滞纳金

2022.09.02我们去交今年取暖费时候 收费人员告诉我们得补上去年欠的取暖费 还有180天逾期的滞纳金 这不坑人吗?

我们说先把今年的取暖费交了 供热收费人员还说必须得把去年供热欠费和滞纳金补交了 才能交今年的供热费 这不霸王条款吗?

附件: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2-09-08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以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且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缴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团泊镇政府已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解释相关条例,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团泊镇政府将积极为您进行协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团泊镇政府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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