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以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且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缴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
团泊镇政府已与您电话联系,向您解释相关条例,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团泊镇政府将积极为您进行协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