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我市正在积极推进内陆水域禁用渔具相关规定的出台,目前《天津市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征求意见中。本市的禁渔期、禁渔区规定为每年的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您所反映的河道目前不属于禁渔期和禁渔区,现阶段锚鱼不能认定为违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农业农村委对您反映的减河六排干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中未发现电鱼行为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锚鱼群众进行了违法捕捞和禁渔期禁渔区的法律宣传。农业农村委将对该河段将继续开展不定期巡查,持续关注电鱼行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