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反映地点位于西翟庄镇周家庄村西南,现为天津市宝顺通达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犁刀,该地块为非建设用地,属于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整体地块面积约15亩,占压基本农田部分约8亩。2007年5月1日,周家庄村委会与您亲属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面积14.5亩,租赁期限为30年,协议未明确乙方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建立厂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或者改变其用途”以及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之规定,需恢复土地原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