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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号公告公布了此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1月29日开始施行。静海区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9日修正)的决定执行,不再出实施细则,11月29日,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重要发布”一栏刊载,网址为:www.tjrd.gov.cn/xwzx/ggl/index.shtml。
2.11月30日,“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中明确解读了育儿假的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累计增加。“三孩生育政策十问十答”发布在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的“政策解读”一栏,网址为wsjk.tj.gov.cn/ZWGK3158/ZCJD2018/zcjd0971/202111/t20211130_57377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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