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段**   提问时间:2021-10-20
 标题:关于母亲和妹妹能否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问题。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我先介绍一下我的家庭,我的父亲曾患有癌症,本人也患有癫痫病十余年,因治疗费用巨大导致家庭生活贫困。在政府的关照下申请了最低生活保障。然而在持续治疗了若干年后,70年出生的父亲于2019年不幸离世。在父亲去世后,本人觉得自己还年轻并在北京工作,尚能负担起自己生活的日常开销及看病费用。主动与母亲分户撤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因当年参加了天津市小客车摇号,没成想那么快摇到了。当时深知天津牌照的来之不易,当时竞价在2-3万元。为了保住号牌,也为能来回照顾年迈体弱多病的母亲和中学在读的妹妹方便一些。花几万元购入了小客车一辆。没成想2020年因疫情工作丢了导致压力过大,癫痫病狂发作不止。为保障智力不受影响,在北京进行了手术,花了10万余元。术后,为方便照顾母亲及妹妹。我回到了天津工作。每个月拿着5000左右的工资。家庭情况正在一点点变好的情况下,9月底却被告知母亲和妹妹不能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说我每个月要给母亲4000多的赡养费。这我很不能理解,我94年还未婚,每月收入5000不算生活花销光癫痫术后吃药费用和租房费用就要支出至少3500。哪里还有多少钱在给母亲。不是我不想养老,在查阅了一些相关社会救助评定审核政策,发现天津市正在加大社会救助,那我更加迷糊了,去年手术花了很多钱想申请临时补助没有消息,今年又要取消母亲的低保。希望领导能详细解答一下相关政策和评定标准。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1-11-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已派发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处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您之前来申请临时救助,当时已明确告知您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因如下:根据津静海政发〔2020〕16号,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静海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中,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的认定,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关于生活必须支出费用的认定中,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您在北京工作期间一直缴纳的是北京医保且在北京医院做的手术,不符合临时救助的申请标准,当时已明确告知。

2021年低保复核,根据天津市静海区核定细则第十二(二)的规定您财产符合赡养人的条件,但是您在2021年4月开始在天津工作,您提供了工资证明及工资流水,根据《天津市静海区核定细则第十二条每名老人月赡养费=(子女家庭月总收入-低保标准*1.5*子女家庭人口数)*50%/需赡养老人数》的规定,您需付给您母亲的赡养费,因您名下有机动车,根据今年天津市静海区最新核定细则2,赡养费还需加倍支付,另外您母亲今年53岁没有残疾、没有重病,有劳动能力,根据天津市静海区核定细则第十条(三)的规定您母亲收入按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以及根据天津市静海区核定细则第四条(三)的规定您母亲和妹妹每月的租地收入也算作家庭收入。低保金的计算公式:保障金 = 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家庭总收入-分类抵扣)+ 分类补贴,综上所述您母亲和妹妹不再符合享受低保的标准,所以在10月份给您母亲下了在11月份注销低保的告知单。但因您反应您去年做手术花费10万余元以及现在每月吃药还要花费1000多元,考虑到您的家庭比较特殊,请您提供治病及每月吃药的相关票据后,对您母亲和妹妹低保享受问题进行重新复查。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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