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富力)2020年12月30日通知收房,我去收房时发现房屋有问题并当面记录,期间共维修2次才合格,最后一次验收是5月16日。收房时物业要求我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缴纳物业费,我找开发商,开发商不给处理,说只要发了收房通知书就从那个时候开始缴纳物业费。请问这个合理吗?若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处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您反映的因房屋质量问题未收房,开发商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应由谁承担问题,我委工作人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您进行了政策解答,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