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2020年12月30日通知收房,我去收房时发现房屋有问题并当面记录,期间共维修2次才合格,最后一次验收是5月16日。收房时物业要求我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缴纳物业费,请问这个合理吗?若不合理,我应该找那个部门处理?我找开发商,说是需要和物业沟通,找物业说需要和开发商沟通。由于物业费问题,我至今未在收房文件上签字确认。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我委工作人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您进行了政策解答,您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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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