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2021-04-02
 标题:抗美援越退役军人待遇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请问我伯伯曾于1960年三月入伍,1968年三月退伍,当过班长。1967-1968年参加过抗美援越保卫战一年,抗美援越期间荣立过三等功两次,目前身份为大邱庄镇太平村农民,目前依据现有政策能享受什么待遇?请详细解答,感谢!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1-04-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您的伯父,服役期间参加了援越抗美作战,退伍后回村务农,无正式工作单位,根据《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部分“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7】59号、津财社联【2007】75号)关于参战退役人员身份认定的规定,您的伯父于2007年9月被认定为援越抗美参战退役人员,并享受在乡参战退役人员优抚待遇。按目前政策标准,您伯父享受定期补助(现在标准为每月1619元)、医疗保险(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一参保)、“八一”慰问金400元、春节过节费1500元等待遇。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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