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工作人员已认真调查核实,并告知您该加班费的问题按照以下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等。确定计算基数应注意以下两点: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您可以准备相关证据申请仲裁程序解决,您表示理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