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樊*   提问时间:2020-09-01
 标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受理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内容:

2020年9月,本人的亲属至 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投诉, 2005年起在静海某预应力钢绞线公司工作的约10年期间,均未依法及时、足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以超过两年时效期为由拒绝受理且态度不好,完全不理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中关于追缴时限问题的答复,如下“一、关于追缴时限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规定,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同时,该条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为两款,在执法实践中不能仅依照第一款的两年时效规定,还需综合第二款规定,即“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而地方经办机构追缴历史欠费并未限定追诉期。我们认为,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员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欠缴清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基金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本人亲属因文化水平原因不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所以当年未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现年纪也近退休,望领导能敦促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端正工作态度,按规章接受劳动者投诉,为劳动者争取正当利益。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附件: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9-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已派发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我们会及时向您反馈处理结果,请您耐心等待。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天津市春鹏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已为您亲属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您亲属如要求补缴2005年至2015年期间的社会保险,可直接向社保静海分中心反映。我局已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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