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柴*   提问时间:2020-08-13
 标题:楼道内广告费三年没有给业主发放
内容:

小区电梯没有五个广告位的钱三年没给业主发放

附件: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8-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据了解,物业公司每半年都在公示栏里公示,公共部位收益的使用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静海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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