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2020-06-21
 标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内容:

家有老人李寿金,现年84岁,现已失去劳动能力,1956年1月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578团服役,1958年在天津八一盐厂荣立三等功,1960年因胃溃疡久治不愈退役返乡,其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治疗,请问是否符合相关军人抚恤优待条件?

附件: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6-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您反映的是良王庄乡岳家园村退役军人李寿金,中共党员,现年84岁,1956年12月入伍,1960年12月退伍。退伍返乡既不是残疾军人,也不是带病回乡和参战类别。不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不能享受优待抚恤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静海区良王庄乡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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