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经工作人员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依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市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四)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抗风险能力;(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八)有事故抢险预案和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九)有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故在静海区范围内(静海城区内)售卖瓶装液化气需要到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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