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2020-03-02
 标题:再婚生育政策咨询
内容:

各位领导好,本人再婚(婚前育有一女),丈夫也是再婚(婚前有两个女儿)于2017年结婚,同年怀孕咨询静海镇计生办,说再婚不考虑之前的子女数量属于再婚第一胎,但是因为其它原因最后没有选择生育。我的朋友也是双方再婚已经再婚后生育。近期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再次咨询需要准生证的手续时,静海镇计生办(28948345)告知我这种情况不属于第一胎要考虑之前我们抚养费孩子数量需要审批。前后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并告知我朋友的情况不可能存在,可事实就是如此。同时我也搜索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我这种情况为了维护家庭稳定是鼓励及允许再生育一胎的。请问是我国相关的条款不统一还是政策有改变。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3-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静海区卫健委工作人员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您提出的“再婚生育政策”的问题进行解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卫健委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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