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的“关于咨询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身份问题”的咨询,贵单位于2020年1月2日以留言属于“本人就同一问题重复提交的留言”(查询码0004263458383),已被删除。
疑问:本人于2019年12月25日咨询的问题中(查询码0004261709952),咨询“2015年政企分离后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是否有变化?”公路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答复的内容中,仅答复“2015年政企分离后,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为企业”,并未就人员身份问题进行明确。
因此,本人前后提出的两个问题并不是重复提交,贵单位以留言属于“本人就同一问题重复提交的留言”而删除留言并不合规。在此再次提问:
请问,目前按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道桥处和物资供应站人员从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整体撤出后,天津市静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留下的人员身份是企业编制还是事业单位编制?请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