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杨*   提问时间:2019-12-30
 标题:同问:公立学校接收智力有问题的学生事宜
内容:

在办件列表中看到有市民在咨询这个问题,也看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复,但是我们也想同样咨询相关部门针对公立学校接收智力有问题的学生的几个问题(以模范学校接收为例):

1,公立学校是否可以接收智力有问题的学生?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而不是去本区特殊学校就读?

2,看到回复说如果在学校发生了伤人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么???我们不是说智力有问题的学生一定会伤人,但是如果发生了智力有问题的学生伤人事件(因为他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对是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么???

3,我们讲做事情要防微杜渐,把风险扼杀在苗头之中,可是我们并没有看到学校有任何额外的措施来“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以下是参考政府部门的回复:

“2.关于学校如何面对的问题,除法律授权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打架现象应该及时制止,事故发生时,应该及时救助。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这些责任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比例,由司法裁定。 ”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0-01-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杨*”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1.关于公办学校是否可以接收智力有问题学生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天津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因此,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就读是受法律保护的。2.按照您反映的“因为他们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是对是错”,《民法总则》第十八至二十二条有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您反映“如果在学校发生了伤人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么???”以及“没有看到学校有任何额外的措施来‘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两个问题。您可参考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九条规定,如果学校存在第九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形中,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采取措施整改完善这十二种情形,确保不出问题,也是学校落实“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的具体体现。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教育局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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