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是静海区的人,我在2017年7月购买了位于静海团泊湖东区国兴团泊湖墅的一套高层,合同约定2019年6月30日交房,到期未交付,于2019年12月25日通知交房,逾期不到6个月,不说不交1年物业费不让验房,就说这个赔偿问题,开发商把我们业主分开叫进办公室解决,不公开,等到我家进去后就一句17年的没有赔偿,18年的有赔偿,就完了,我家不同意,要求解释,说让我们3个月后过去再给我们解释,不过肯定没有赔偿,开发商逾期交房他还有理了?我们就活该被坑?认倒霉?一个小区不一样的对待吗?我想帮我们业主问问,这个赔偿我们应不应该要,应不应该认倒霉,如果赔偿应该怎么赔偿,如果不赔偿,我们需要去哪反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