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随子女迁落户政策要求“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以什么为准,如何掌握3年的标准?我的父母自2016年就与我一起在团泊新城居住,但是当时没有办理暂住证,到2019年才办理,那么是否满足连续居住满3年?如果仅以暂住证时间为准是否有失偏颇?
尊敬的“姚**”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对于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分局根据相关规定答复如下: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要求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3年时限解释为“在津取得居住证满3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公安静海分局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