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 姚**   提问时间:2019-12-09
 标题:父母随子女迁落户问题咨询
内容:

父母随子女迁落户政策要求“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是以什么为准,如何掌握3年的标准?我的父母自2016年就与我一起在团泊新城居住,但是当时没有办理暂住证,到2019年才办理,那么是否满足连续居住满3年?如果仅以暂住证时间为准是否有失偏颇?

回复部门: 静海区   回复时间:2019-12-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姚**”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对于您提出的相关问题,分局根据相关规定答复如下: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要求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3年时限解释为“在津取得居住证满3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公安静海分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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