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
1、 根据2018年12月份天津市静海县沿庄镇双楼村《双楼村权益分配成员确认调查表》(附件一)结果,(原非农业户口)居民享有土地分配权益69%,附件一的内容在农业局官网可查询此次调查结果。
2、 依据2017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为居民户口,享有教育、就业、住房、土地等政策,按此意见的内容(原非农业户口)居民享有土地分配权。
3、 经农业局官网查询,原告(原非农业户口)居民均为天津市静海县沿庄镇双楼村委会集体组织成员,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集体组织成员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