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内容已获悉。《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明确规定:第三章第八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等职业院校);第三章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以上政策指的是初高中在天津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至于学籍在山东并在山东就读学生升学的相关政策请咨询山东省的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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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2019年3月28日